明年起中央批量集采将实行四项新规
更新时间:2016-12-20 点击次数:1142
自明年1月1日起,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将进行4项调整,包括: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单独采购售后服务,京外单位不再实施空调批量集采,适当提高协议供货采购数量规定上限等方面。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要求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批量集中采购与协议供货价格联动机制。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协议供货入围采购,随批量集中采购一并确定协议供货产品,相应产品协议供货价格与批量集中采购中标、成交价格或报价实行联动。 财政部还在通知中要求,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品目的需求特点和产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分品目、分期限的售后服务单独采购方案,供采购人灵活选择、按需采购。研究开展批量集中采购产品质量和服务评价,探索评价结果在后续采购活动中的应用,鼓励引导供应商持续提升售后服务质量和采购结果满意度。 针对季节性需求强、时效性要求高的空调机采购,通知明确,京外中央预算单位空调机采购不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京内中央预算单位空调机批量集中采购的频次调整为第二、三季度按月执行,*、四季度按季度执行。 此外,通知还提出,实行价格联动后,将适当提高《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第二条规定的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上限。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管理,完善协议供货采购内部审核,将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严格控制在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以内。